我想给大家分享一个故事,也许大家之前已经听说过了,那就是: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故事背景直接引用维基百科:

1960 年 3 月 29 日,《纽约时报》刊载了题为 “留心他们高涨的呼声”(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整版广告,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受到阿拉巴马州伪证罪指控的辩护筹集资金,在广告中提及了一些阻挠民权领袖的行动,但部分内容失实,而且涉及到蒙哥马利市警察。尽管蒙哥马利市民选市政专员 L・B・沙利文并没有在广告中被指名道姓地点出来,但是鉴于他的职位,加上他的职责是监督警察部门,对于警方行动的失实批评被认为是对他个人的诽谤。

阿拉巴马州法律要求,政府官员受到出版商的诽谤,必须书面要求出版商公开道歉,且在被告未执行或拒绝执行的情况下,方可要求惩罚性赔偿,因此沙利文发出了书面要求。《时报》拒绝收回报道,并回信表示,“我们很不解您为何认为广告是在说您的,” 并且 “您如果愿意,请告知我们您是依据什么认为这个广告是在影射您的”。沙利文并没有回应,而是在数日后提起告诉。在阿拉巴马法庭的判决中,沙利文胜诉,获赔 50 万美元。

当然,纽约时报不会乖乖就范,直接将该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希望最高法来定夺。

1964 年 3 月 9 日,联邦最高法院以 9 比 0 作出判决裁定《纽约时报》公司胜诉。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对于政府官员的公职行为的诽谤案中,阿拉巴马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缺乏对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障。判决进一步认为,为了保障新闻自由,政府官员不得单纯因新闻报导中的内容有失实的部分而提出诽谤起诉。除非他们能证明媒体的报导存在 “真实恶意”(即 “真实恶意原则”),并且还需证明自己的实际利益因为这一部分失实的内容还确实受到了伤害。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政府官员无法证明《纽约时报》公司的这个报导存在真实的恶意,因此判其败诉。

故事就是这样的,史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按案件进一步明确了《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言论权利的尺度和边界,再此之前该界定较为模糊,过分的言论很容易被人当做诽谤。最高法的判决明确了除非能证明该诽谤是出于 「真实恶意原则」,并且证据必须是明白无误或令人信服的,才称之为诽谤。

换句话说,即使一个人发表的言论有错误,但如果认为受到诽谤的官员或公众人物无法证明发表言论者在发表言论时存在主观上的事实恶意,诽谤指控就不能成立。主观恶意成为构成诽谤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必要条件,只有在明知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有意中伤和恶毒诽谤他人,才可能构成诽谤。

即公式:虚假事实 + 主观恶意 = 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诽谤

最后,提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事件,就不得不提到《批评官员的尺度》这本书,中文版译者是何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一些来自改书的引用:

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对于许多人来说,这一看法现在和将来都是无稽之谈,然而,我们却把它当作决定命运的赌注。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


本文完